{注册新城}商标注册相关制度(商标注册查询入口官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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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商标印刷需要哪些手续
商标印刷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如下:
3、三名以上从业人员的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》的复印件;
4、本单位印制商标的规章制度,包括:
5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、证件。
二、商标法的立法背景
1、商标在市场经济生活中起着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作用,可以说,商标在商品经济出现后诞生,伴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而不断发展。
2、我国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制定于1983年,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后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。商标法实施后,就其不完善之处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,分别发生在93年,2001年以及2013年,这三次修改即是商标法完善的过程,同时也是与国际商标法、国际商事惯例不断接轨的过程。
3、与商标法修改同时进行的,还是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与国际商标法律体系的融合进程。我国于1985年加入了巴黎公约、1989年加入了马德里协定、1984年接受了尼斯协定国际商品分类在我们应用、2001年加入了WTO接受了TRIPs协定。
4、纵观这三次商标法的修正,每次修正中的一些热点内容,我们应当了解一下:
5、(1)扩大了商标保护的范围,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注册和保护;
6、(2)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;
7、(3)增加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;
8、(5)明确了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规定。
9、(1)扩大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。将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;商标构成要素增添了新内容,准予注册立体商标;增加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,明确了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因素;
10、(3)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手段,增加诉前申请财产保全、证据保全等救济措施。
11、(1)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;
12、(5)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,禁止抢注他人商标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;
三、商标注册暂行条例
1、第一条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,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,加强对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(以下简称受托单位)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管理,特制定本规定。
2、第二条县级以上(以省会城市、地级市为主)工商、市场监管部门受工商总局商标局(以下简称商标局)委托,在地方政务大厅或注册大厅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,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等业务。
3、第三条县级以上(以省会城市、地级市为主)工商、市场监管部门拟开展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业务的,须填写《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业务审批表》(附表),由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工商、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送商标局。按照便利化原则,兼顾区域分布、商标申请量等因素,经审核确有设立必要且具备运行条件的,经商标局批准并公告后开展受理业务。
4、(一)确定受托单位受理业务范围和受理区域范围;
5、(二)制定工作规程、业务质量标准和业务质量管理办法;
6、(三)根据业务工作需要,对受托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;
7、(四)对受托单位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和规费收缴等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。
8、(一)负责商标受理业务机构设置、人员安排、网络联通建设、办公场所和相关设备配置;
9、(二)根据商标局有关规定,制定和落实业务质量管理办法;
10、(三)加强与商标局业务联系,定期向商标局汇报工作;
11、(四)办理商标局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12、(一)在政务大厅或注册大厅设置“商标受理业务”的明显标识;
13、(二)负责指定区域内商标注册申请受理、规费收缴、代发商标注册证等工作。接收、审核商标注册申请文件,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确定申请日;
14、(三)做好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管理工作;
15、(四)开展商标注册申请相关业务的查询、咨询等服务性工作。
16、第七条受托单位及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,廉洁自律,忠于职守,文明服务。
17、(一)严格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及商标局有关规定,结合自身实际情况,制定相关规章制度。建立优良工作秩序,提供优质高效服务;
18、(二)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。加强账务管理,不得超范围、超标准收取费用;收取规费应按期如数上缴,不得擅自挪用、滞留,保证国家规费的安全;
19、(三)依法行政,公正廉洁。不得泄漏或越权使用未公开的商标注册申请信息,牟取不当利益。
20、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受托单位,商标局将对其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者,将责令其停止工作进行整顿,直至取消委托业务。
21、对违反本规定,产生恶劣影响并造成损失的,视具体情况追究受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行政或法律责任。
22、第九条本规定由商标局负责解释。
23、第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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